我国劳动关系谈判力量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劳动关系谈判力量现状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2-04-12  来源: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还不健全,其中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覆盖范围以及保险力度都还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市场谈判力就会受到削弱

  在一个谈判关系中总体谈判力量越大,和解手段运用的也就越多,对立手段运用的也就越少;当双方的谈判力量越不平衡的情况下,和解手段运用的越少,对立的手段运用的越多。对立性谈判策略的激烈形式表现为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是双方在进行集体协商时所采取的最后武器,它对于双方有很大的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所以,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劳动关系中谈判力量现状。

  劳动关系谈判力量的现状

  根据2010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呈现逐步递增的态势,尤其是到了2007年以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急剧增加趋势。而且,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件在劳动纠纷中所占比例明显较大,其增长趋势明显高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纠纷案件增长趋势,这表明中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为了能够进一步分析这种相对力量使用的正当性,对过去10年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案件数量进行分类统计。根据统计发现,劳动者的胜诉数量在每一个考察的年份都要明显高于用人单位的胜诉数量。

  在过去10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出现了明显的上升。在2000年,劳动者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不足10000元,到2009年,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达到了30000元以上,在短短的10年间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增加了两倍。可见在中国及其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劳动者在其中也得到了很大的好处。

  在过去10年,中国的国内生产增值也有一个明显的增加趋势。这也充分说明中国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总体谈判力量不断的增加,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然而,劳动者的工资上升趋势比较平缓,而国内生产总值上升速度明显比较快,尤其是在2006年之后,中国的国内生产增值上升的趋势明显增加,致使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增长趋势要远远小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劳动关系谈判力量现状讨论

  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明显增加,说明目前中国的劳动关系双方在相对谈判力量的使用上较为频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关系双方的相对谈判力量的不平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在劳动纠纷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大,同时,随着考察时间点的临近,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的比重也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劳动者由于谈判力量较弱而采取了较多的相对力量的使用。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比较高,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力量比较薄弱,没有办法通过市场,岗位等所赋予给自己的谈判力量来达成自己的要求,只有寻求法律来寻求自己的权益,而且这种诉求大多是正当性的。

  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如何进行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对谈判力量的大小。劳动者工资的上升趋势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上升速度,这说明中国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对谈判力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在中国经济迅速发展阶段,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总体谈判能力在不断增加,而相对谈判能力有所降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逐渐突出。

  劳动关系谈判力量的启示

  (一)加强基于有效的信息获取与转化的谈判组织建设。谈判双方潜在的谈判力量大小并不等同于实际谈判力量。潜在的谈判力量需要通过被认知,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谈判力量。这个被认知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信息转换过程。因为潜在的谈判能力和一系列的资源和约束有关。所以我们对于潜在谈判能力的认知需要对于力量的来源和约束等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而这些信息的获取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潜在谈判能力向能够被认知的谈判能力转化的程度。所以,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力量,建立有效的信息转化的谈判团队是关键。在该团队建设中,产业关系专家,谈判专家以及有威望的劳动者的谈判代表是必不可少的。产业关系专家可以通过顾问的形式来获取宏观产业关系信息和理论信息;通过谈判专家将这些信息通过谈判策略实现有效的转化;有权威的劳动者代表,可以使谈判者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一致化,从而产生团结力。

  (二)完善劳动者所需的替代资源建设。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还不健全,其中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覆盖范围以及保险力度都还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市场谈判力就会受到削弱。从经济学观点上讲,如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很低,那么劳动者就会被迫减少自己的工作搜寻次数,缩短自己的工作搜寻时间,接受自己不情愿接受的低水平的工作。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搜寻时,信息的来源也是很重要的能够增强其谈判力量的资源。当他们和雇主进行强有力的谈判时,很有可能面临着被雇主辞退,导致需要到市场上进行工作搜寻,如果信息较为对称,劳动者就可以很快地找到和自己匹配的职位,从而减少搜寻时间,节约搜寻成本,这无疑会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力量。所以,为了加强劳动者在雇佣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对谈判能力,需要给予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谈判力量的替代性资源。

  (三)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底线,减少收入差距。近些年来,国家在提高劳动者谈判底线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劳动法》颁布后,以立法形式确定的劳动标准大幅度增加。最近,各省、市、自治区也都提高了地区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无疑都提高了劳动者的谈判底线。根据动态谈判力量衡量理论:每次的谈判底线都是以上次的谈判成果为依据,形成制定下一次的谈判底线,并且制定出来的谈判底线要比上一次的谈判结果水平要高。如果政府提高了劳动者的法定的最低谈判底线,以此类对,无疑就使劳动者的每次的谈判底线都有一个上升,从而使劳动者的谈判力量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