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莞人自选参训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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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莞人自选参训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26  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

各人力资源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和《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东劳〔2007〕29号),制定了《新莞人自选参训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莞人自选参训操作办法》

二О一О年十月二十日

 

新莞人自选参训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升新莞人的就业技能,促进新莞人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和《东莞市企业员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暂行)》(东劳〔2007〕29号),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可根据自身的文化水平、技能状况和求职愿望,自由选择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工种进行培训。自选方式有两种,一是个人到经认定为“东莞市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二是用人单位组织有意愿参训的新莞人到定点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条 新莞人参训时,先由个人向定点机构垫付培训费及鉴定费,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可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以东府〔2007〕133号文为准。

第四条 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参训人员主动宣传新莞人培训的有关政策,并为愿意参加自选培训的新莞人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第五条 参训新莞人申领培训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定点机构向个人开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参训新莞人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

1、新莞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填写个人申领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材料。

2、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汇总到《新莞人自选参训补贴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局。

3、市人力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将申请材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4、市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到参训新莞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个人账户统一由银行开设)。

第七条 新莞人参加培训只能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须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出职业资格证书起半年内提出申请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参训人员要如实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