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将不能再随意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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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将不能再随意蒸发
时间:2012-04-14  来源:

  上海市教委等8部门昨天联合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将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从今年5月1日起,上海的。

  学杂费资金

  须全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据悉,这一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的《规定》旨在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

  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都适用于这一规定。今后,本市教育培训机构按要求将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须全额存入本机构的专用账户。教育培训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

  “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用于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等用途。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应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学杂费未及时足额缴入

  视作挪用办学经费

  根据规定,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学习期限或学年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学习期限收取学杂费;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学年收取学杂费。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须按规定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统一发票;所收学杂费须及时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缴入专用账户。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学杂费未及时足额缴入专用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经费,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不得自行动用

  教育培训机构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其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新开办(或开办不足一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含)的,其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小于100万元的,其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不少于10万元。

  教育培训机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由教育培训机构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须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终止办学

  应提前30天告知学员和员工

  开户银行依据有关法规和《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实施管理和服务。当教育培训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办学所需经费时,应及时向教育培训机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送“风险警戒通报”,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稳妥处置办学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发生办学资金风险时,应根据开户银行“风险警戒通报”情况,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调整改进办学行为;若不能继续办学,应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30日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开户银行的“风险警戒通报”后,应根据职能分工,立即组织对该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学杂费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延伸

  经营性培训机构也应完善监管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本市的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中除了在教育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登记成立的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教育部门注册成立培训机构相对审批标准比较严格,不少民办培训机构都会选择到工商部门注册一家普通的公司,而这类以注册公司的形式开设的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则没法依法进行管理。而往往是这类培训机构,经常出现欺骗、“落跑”、“蒸发”之类的事件。这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至今仍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晰、监管办法缺失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条款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但是目前国务院尚没有发布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地方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当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程序,但是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规对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程序进行明确。有关人士呼吁,对于这类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立法机构及主管部门也应给予关注,尽管出台相关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