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中禁止插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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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中禁止插播广告
时间:2011-11-29  来源:

昨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据悉,该《补充规定》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211日实施)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明确,该规定于201211日正式实施。据悉,这已经是广电总局两年来第三次出台电视广告的管理规定,目标是让人民群众满意。为确保新政策得到切实执行,广电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立即清理并撤销2012年的电视剧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编排节目和广告。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全面监看各级电视台的落实情况,对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通知中还要求相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1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 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同时,广电总局还要求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其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对于违规行为,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